【民法實例演練】按民法94條:『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相對人了解時,發生效力。』試舉例說明之。男:『我愛妳。』女:『蛤?什麼?』男:『沒事。當我沒說過。』 Tags: 3 comments 23 likes 1 shares Share this: 鍵盤大律師 About author 鍵盤者,網路BBS社群批踢踢上之用語也,用以指稱欠缺專業,卻又憑恃網路匿名性而自稱專家高談闊論的網友。筆者忝法律學系畢業,不只法學素養奇差,笑點也遠低於一般社會通念,故自稱「鍵盤大律師」。仔細想想,我太謙虛了。 一隻欠缺專業的法律人與他的爛梗。 本專頁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。 16141 followers 15711 likes View all posts